一、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对月销售额10万元(季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五、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俗说法就是:小型微利企业年计税利润小于100万元部分企业所得税税率5%,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企业所得税税率10%,大于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参考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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